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

章程核准:2025  06  27 

 

 

  深圳市万益蓝公益基金会章程

(慈善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万益蓝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本基金会开展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本基金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资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医疗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应急救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单位)是深圳市海学堂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注册资金(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深圳市海学堂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1.助学; 2. 助医; 3.济困; 4. 救灾。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理事、理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能够履职尽责, 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执行期满未满 5年的;

(二) 曾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的;

(三) 曾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 年的;

(四)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 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理事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贯彻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 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 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 7 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 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 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之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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